长沙春华建筑有限公司

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创循环经济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22执634号 申请执行人:长***建筑有限公司,住长沙县春华镇春龙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创循环经济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循环经济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再生资源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新邵县雀塘镇庙湾村01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长***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创循环经济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做出的(2020)湘0522民初11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2年6月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执行线索,并于7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同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向银行、证券公司查询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查询其他财产状况,发现其名下账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冻结了其名下账户;7月8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11处房产,本院于7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8处房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传唤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进行执行调解。2022年9月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创循环经济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做了还款计划对该纠纷款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长***建筑有限公司表示同意该还款计划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该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9月7日,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被执行人做了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执行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522执6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