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0522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长***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创循环经济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合同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长***建筑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522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创循环经济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创循环经济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创循环经济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长***建筑有限公司人民币8520376.64元,该案执行目的已经达到。
至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