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6民初3635号
原告:湖北恒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其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安铜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负责人:李可。
被告:***,男,汉族,1971年2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湖北恒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其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安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湖北恒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恒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浙江其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安铜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恒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湖北恒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红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郝筱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