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恒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与湖北恒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11民初3671号之一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8902××××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丽,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恒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邓城大道航空航天工业园恒星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庚。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鹏,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恒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95元减半收取379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苏 光

人民陪审员  刘守田

人民陪审员  邱俊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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