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11民初3671号之一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8902××××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丽,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恒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邓城大道航空航天工业园恒星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庚。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鹏,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恒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95元减半收取379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苏 光
人民陪审员 刘守田
人民陪审员 邱俊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