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恒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湖北恒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和解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606执434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恒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庚,恒立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本院在执行湖北恒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北恒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鄂0606民初411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于国强
执行员  韩胜利
执行员  李富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曾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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