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汉度工业设计有限公司

563杭州汉度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与无锡一加一工业设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民初563号
原告:杭州汉度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677号6幢2层。
法定代表人:范育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维佳,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一加一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嘉润公寓3-707。
法定代表人:刘文玉。
原告杭州汉度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汉度公司)与被告无锡一加一工业设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杭州汉度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汉度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汉度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汉度工业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陆 超
审 判 员  李 骏
人民陪审员  王幸娴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