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

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巢湖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102执589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曹景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
法定代表人:徐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巢湖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
法定代表人:孔腊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女,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29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巢湖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148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 军
执行员 胡 进
执行员 朱大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崔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