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

宣城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802执5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邹宣宁,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
法定代表人:徐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李辉,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张洁,女,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宁国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宣城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李辉、张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皖1802民初28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李辉、张洁给付代偿款14744680.43元及利息、担保费17.5万元、律师费8万元、案件受理费11万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李辉名下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李辉、张洁名下财产正在另案中评估,相关抵押物正在诉讼中,已将被执行人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李辉、张洁纳入失信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暂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本次执行程序应于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李辉、张洁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魏敬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