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881执恢318号
申请人:宁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人民路财政大楼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7027810679018。
法定代表人:徐东晖,主任。
被执行人: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津河西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666208211C。
法定代表人:徐国,董事长。
申请人宁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的(2015)宁民二初字第01038号调解,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宁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于2021年11月10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事项为要求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2934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等相关费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房地产登记、车辆所有、互联网金融存款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信息,申请人亦未能提供相关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信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谈德军
审 判 员 陈启智
审 判 员 张晓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蒋 蓉
书 记 员 涂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