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

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执恢14号

申请执行人: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津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666208211C。

法定代表人:徐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申请执行人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宣中民一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均不便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以(2015)宣中执字第0000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为防止发生财产转移,现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50条、第51条、第52条、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000000元或其他等值收入、收益。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钢新

审判员  芮征兵

审判员  叶丽芸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钟康

书记员邵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