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

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执恢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津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666208211C。

法定代表人:徐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勾思文,安徽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家斌,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父亲。

申请执行人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2014)宣中民一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安徽省××宣州区××路××房地产(产权证号:宣州字第**、宣国用(2012)第4332号)。经财产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以(2015)宣中执字第0000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3月30日,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处置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安徽省××宣州区××路××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安徽省××宣州区××路××房地产(产权证号:宣州字第:宣州字第**2012)第4332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钢新

审判员  芮征兵

审判员  叶丽芸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钟康

书记员邵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