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源县路桥建设开发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湟源县路桥建设开发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源民一初字第123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湟源县路桥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湟源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湟源县路桥建设开发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开庭前原告***与被告湟源县路桥建设开发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