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7民初1752号
原告:广东威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82。
法定代表人:程仕山,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碧芳,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德伟,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普创天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办事处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1CY6R4M。
法定代表人:姜某1。
原告广东威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顺电力工程公司)与被告佛山普创天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创天信科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威顺电力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碧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普创天信科技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威顺电力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80000元及违约金58000元,合计638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0元;3.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共计6680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25日,原、被告双方就“三水区豪杰织造厂有限公司增容配电工程(普创天信项目)”签订《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指定的三水区豪杰织造厂有限公司增容配电工程(普创天信项目)进行施工,原告以包工包料形式按设计要求为被告的普创天信项目安装相关电气设备,该项目固定总价580000元,被告按照进度支付工程款。合同还约定,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5‰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违约方除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外,还应支付守约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同发生争议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按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履行了施工义务。2018年7月19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开具工程进度款的发票174000元,但被告没有按合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18年9月13日,原告、工程使用方佛山市三水豪杰织造厂有限公司及第三方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三水供电局西南供电所对该工程进行竣工检验,检验合格可以投入实际使用。现该工程的质保期亦已届满,但被告仍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为此,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履行支付义务,但被告却不予理会。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威顺电力工程公司在诉讼中提供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预算书、施工图设计、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电费结算协议、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收付款业务回单,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被告普创天信科技公司在诉讼中没有答辩及提供证据。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为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且能构成证据链佐证原告主张事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没有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6月1日,原告就案涉三水区豪杰织造厂有限公司增容配电工程(普创天信项目)编制预算书,核定工程总造价599093.98元。
2018年6月25日,作为乙方的原告威顺电力工程公司与作为甲方的被告普创天信科技公司签订《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包质量的方式承包三水区豪杰织造厂有限公司增容配电工程(普创天信项目),工程工期为50天,工程固定总包价为580000元(含税)。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二年,自供电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双方约定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7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174000元的工程预付款;本工程的主要设备(主要指变压器)进场并经甲方确认后5日内,甲方应支付至合同总价的60%,即本期支付合同总价30%为174000元给乙方作为工程进度款;本工程设备安装完毕送电前5日内,甲方应支付至合同总承包价100%,即本期支付合同总价40%为232000元给乙方,由乙方负责验收送电。违约责任: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第5.2条约定的含税合同总价的5‰支付违约金;该项违约金最高不超过第5.2条约定的含税合同总价的10%;违约方除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外,还应支付守约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2018年7月19日,原告向被告开具数额为174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8年8月,原告出具案涉工程施工图设计,该设计图纸盖有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三水供电局西南供电所图纸审核专用章。
2018年9月13日,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三水供电局西南供电所出具《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检验意见为“已按审核后的设计图纸施工”。佛山市三水豪杰织造厂有限公司在客户确认检验意见栏签字并盖章,原告威顺电力工程公司在施工单位确认检验意见栏签字并盖章。
被告与案外人佛山市三水豪杰织造厂有限公司签订《电费结算协议》,约定案涉增容配电工程通过供电企业验收送电后,增加一套子表,子表的实际抄见电量由被告进行电费结算。
原告与广东浩源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康碧芳、霍德伟作为本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约定律师费为30000元,并约定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交付完毕。广东浩源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3月13日向原告开具律师费30000元的发票,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向广东浩源律师事务所转账支付30000元律师费。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威顺电力工程公司与被告普创天信科技公司签订《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施工图设计、《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可以证实案涉增容配电工程已竣工并验收,被告应依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现原告威顺电力工程公司主张被告普创天信科技公司支付工程款580000元及违约金58000元,合计638000元,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律师费的问题,原告主张律师费30000元,案涉《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对该笔费用作出明确约定,原告也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及收付款业务回单用以证明该笔费用实际支出,原告该项诉请理据充分,本院亦予支持。
被告佛山普创天信科技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普创天信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威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80000元、违约金58000元及律师费30000元,合计66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普创天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 敏
人民陪审员 刘江玲
人民陪审员 卢惠文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 助理 程秋燕
书 记 员 古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