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威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长征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威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7690号
申请人:长征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十涌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25305H。
法定代表人:叶晓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尧鑫,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2号紫马奔腾广场6座4层1卡、2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96243226Q。
负责人:孙蓓。
被申请人:广东威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环城路68号一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148948782。
法定代表人:程仕山。
申请人长征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威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4265665.68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威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65665.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征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宏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贵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