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6204号
原告:广州市一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前锋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83767389R。
法定代表人:彭景伟,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才,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丽娜,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威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环城路68号一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148948782。
法定代表人:程仕山。
原告广州市一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威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广州市一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广东威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一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37元,由原告广州市一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邓家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欧海彤
书 记 员 赖卓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