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齐辉建设有限公司

凉山州农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齐辉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3401执恢111号
申请执行人凉山州农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昌市航天大道金财大厦。
法定代表人黑吉木呷。
被执行人**,女性,1973年02月15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
被执行人***,男性,1968年04月22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三界镇元胜村。
被执行人**,女性,1974年09月29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三界镇元胜村。
被执行人**,女性,1991年07月27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三界镇元胜村。
被执行人四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一路8号10栋5楼3号。
法定代表人***。
凉山州农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3401民终1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凉山州农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现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3401民终11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廖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