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齐辉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齐辉建设有限公司与邛崃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邛崃市国有资产投资监督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5258号

原告:四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一路8号10栋5楼3号。

诉讼代表人:破产管理负责人陈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蓓蓓,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邛崃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邛崃市临邛镇文昌街121。

法定代表人:曹映友,职务不详。

被告:邛崃市国有资产投资监督服务中心,住所邛崃市临邛镇东环路106号。

负责人:王祥,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邛崃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邛崃市国有资产投资监督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阎素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