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5258号
原告:四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一路8号10栋5楼3号。
诉讼代表人:破产管理负责人陈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蓓蓓,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邛崃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邛崃市临邛镇文昌街121。
法定代表人:曹映友,职务不详。
被告:邛崃市国有资产投资监督服务中心,住所邛崃市临邛镇东环路106号。
负责人:王祥,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邛崃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邛崃市国有资产投资监督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阎素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