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21执恢137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四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一路8号10栋5楼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彭州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321民初54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四川**建设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给付货款1895212元以及利息;被执行人***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四川**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四川**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四川**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据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四川**建设有限公司、***列入失信和限制消费。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线下向南部县房管局、南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南部县国土局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四川**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情况如下:
一、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网络支付机构中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进行了限额冻结;
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自由假日3栋1单元7楼3号(网签备案号:924)住房一套,本院已依法委托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房屋予以拍卖,拍得案款181400元,已兑付给优先受偿权人6407.03元,剩余案款174992.97元因暂无法确定过户税费,暂未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待过户税费确定后予以兑付;
三、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车辆登记机关、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四川**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四川**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通过移动执行APP平台对被执行人四川**建设有限公司、***居住地网格员进行了调查和了解,至今未反馈被执行人四川**建设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书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四川**建设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建设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四川**建设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四川**建设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达
审判员 何 苗
审判员 蒲川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艾思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