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齐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齐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321执164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四川齐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一路8号10栋5楼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彭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齐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321民初54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四川齐辉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1895212元并支付利息。因被执行人四川齐辉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四川齐辉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四川齐辉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据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四川齐辉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有等方式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四川齐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情况如下:
一、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齐辉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网络支付机构未开设账户;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网络支付机构仅有存款10132元,现已依法冻结其账户并扣划10132元,全部兑付诉讼费;
二、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齐辉建设有限公司、***在国土、不动产登记机关房地产登记信息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齐辉建设有限公司在国土、不动产登记机关无房地产登记信息;
2、查明被执行人***在国土、不动产登记机关房地产登记信息如下:
①、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彭州市三界镇元胜村元胜新居1号5栋1单元2楼4号住房一套,在诉讼保全过程中已轮候查封,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向首查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②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彭州市天彭镇金彭东路15号附2号4楼、3号4楼房屋两套,在诉讼保全过程中已轮候查封,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向首查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街道同安路101号自由假日3栋1单元7楼3号住房一套,已移送评估,现案外人已提出执行标的异议,该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三、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齐辉建设有限公司、***车辆管理登记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
四、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齐辉建设有限公司、***在证券机构无财产登记;
五、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齐辉建设有限公司、***在工商登记机构无登记信息;
六、通过实地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四川齐辉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下落。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四川齐辉建设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全部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齐辉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四川齐辉建设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四川齐辉建设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四川齐辉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黄达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