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齐辉建设有限公司

***与四川齐辉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682执520号
申请执行人:潘相渝,女,汉族,1982年11月29日出生,住四川什邡市。
委托代理人:***,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齐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熊功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2017)川0682民初6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齐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495元,或冻结、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