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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市宏伟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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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2民终26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市宏伟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志方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市宏伟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1民初5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虽然案涉工程至今未竣工验收且尚未交付使用,但并非系上诉人的原因所造成。上诉人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前期施工,双方当事人对此均认可,因此上诉人对其已施工部分应享有工程款请求权。现因为不可归责于上诉人的原因而阻碍上诉人实现工程款请求权,于法无据,且有失公平。原审判决认为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条件尚未成就,进而驳回了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案涉工程价款及利息的原审诉请不妥。重审期间,应明确上诉人所主张的工程价款的认定标准,且对本案案由进行进一步准确审定,如有必要,可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经过审理后,据实下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1民初51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连市宏伟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0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付丽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