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景汇军、大连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民初3902号
申请人:景汇军,男,1974年8月8日生,满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佩,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颐航,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黄山路3A、3B号。
法定代表人:董淑花。
申请人景汇军与被申请人大连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4,307.56元,并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4,307.56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冻结存款的有效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当事人应在冻结、查封有效期限届满之日的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保全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继续保全,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审判员 刘 畅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那广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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