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市宏伟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执恢34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宏伟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淑花,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宏伟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再审该案件,故本案在再审期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民终8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 皓
代理审判员  马玮辰
代理审判员  艾子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瑜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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