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民初3902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4年8月8日生,满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颐航,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黄山路3A、3B号。
法定代表人:董淑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大连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基于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作出(2022)辽0291民初39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4,307.56元。现因被申请人已经部分履行付款义务,剩余工程欠款双方已经达成初步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4,307.5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畅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那广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