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民初3902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4年8月8日生,满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颐航,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黄山路3A、3B号。 法定代表人:董淑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大连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基于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作出(2022)辽0291民初39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4,307.56元。现因被申请人已经部分履行付款义务,剩余工程欠款双方已经达成初步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4,307.5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畅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那广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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