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3民初4950号之一
原告:大连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黄山路3A、3B号。
法定代表人:董淑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哲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大连保税区光水水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保科区亮甲店街道金顶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原告大连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保税区光水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大连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后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健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