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民初15340号
原告:贵州贵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久安乡小山村。
法定代表人:徐谦,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林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兰国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张迪,男,1973年0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男,1988年12月0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
第三人: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原庆文厂区内)。
法定代表人:傅宏兵,系董事长。
原告贵州贵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林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迪、***及第三人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应在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指定银行账户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故本案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贵茶(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汪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