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执15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顺兴达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会议展览中心D区D4栋负1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337411673D。
法定代表人李博,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媛媛,贵州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林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14306271G。
法定代表人金辉,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贵州顺兴达线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林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115民初586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贵州林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贵州林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60771.51元,本案的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于2021年2月7日、2月8日、2月24日、3月16日、4月21日、4月23日、6月3日、6月22日、8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贵州林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及金融理财产品、证券等信息,车辆,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8848元并发还申请人,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2、本院到被执行人贵州林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将被执行人贵州林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院对被执行人贵州林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辉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贵州顺兴达线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媛媛,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贵州顺兴达线缆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贵州林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媛媛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经本院约谈,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115执15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丁杰
审 判 员 肖海
审 判 员 闻云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曾伟
书 记 员 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