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林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林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03执6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6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
被执行人:贵州林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14306271G。
法定代表人:兰建国。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贵州林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403民初16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运输款人民币262690元。案件执行费3840元应由被执行人承担。
案件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无不动产、证券、税务等信息。本院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相关银行帐户予以了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即自2021年4月20起至2022年4月20日止。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贵A×××××号奥迪牌汽车、贵A×××××号福田牌汽车、贵A×××××号一汽佳星牌汽车予以了轮候查封,未能实际控制车辆。
3、本院依法调取被执行人在平坝区自然资源局、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可能对平坝区夏云工业园区贵州国塑管道公司等公司享有债权的财产线索,本院进行了核实,贵州国塑管道公司等公司等均不予认可被执行人对其公司享有债权。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贵州林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申请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贵州林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申请执行标的262690元,执行到位标的0元,剩余标的26269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过程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不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志惠
审 判 员 秦继永
审 判 员 申 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鲁应萍
书 记 员 刘其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