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林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林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03执6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6月17日生,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

被执行人:贵州林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14306271G。

法定代表人:兰建国。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林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林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17×××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653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焦子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