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03执恢1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7月10日生,彝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
被执行人:贵州林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14306271G。
法定代表人:金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林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林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17×××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500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焦子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