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林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林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民申25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林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金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霖,贵州雄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勇,贵州雄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江,贵州赤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美月,贵州赤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正莉,女,195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宏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民生路华珠花园******。
法定代表人:韦爱民。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宏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中段南马新村**工程(**)/div>
负责人:韦爱民。
再审申请人贵州林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正莉、贵州宏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宏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4民终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贵州林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1、杨正莉出具的《借条》借款人是杨正莉,加盖贵州林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马富民综合农贸市场项目部公章并未加盖在借款人处,也没有注明为担保人。2、借款是支付给杨正莉个人,之后杨正莉出具的《承诺》、《承诺书》也是杨正莉个人,与申请人无关,杨正莉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杨正莉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贵州林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珊涌
审判员  刘 晖
审判员  周 方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罗全龄
书记员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