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20民初7082号
原告:金沙永辉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城关镇古楼村岩门组。
经营者:***,男,生于1970年5月6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绍波,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林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14306271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国建,公司员工,男,生于1964年1月29日,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旋,公司员工,女,生于1988年3月5日,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原告金沙永辉租赁站与被告贵州林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沙永辉租赁站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沙永辉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沙永辉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79.34元(已减半),由原告金沙永辉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