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02民初13767号
原告:贵阳高新山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路**万象国际。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美川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根思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科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国际环保城****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8年12月21日生,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告:**,男,汉族,169年10月23日生,住江苏省泰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高新山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美川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科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因原告贵阳高新山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高新山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阳高新山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26元,减半收取4763元,由贵阳高新山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雪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首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