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3民终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阳高新山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6707377731,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怡***2栋1单元3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雯,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下山镇远程煤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629640528,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县下山镇。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言方律所事务所律所。
上诉人贵阳高新山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下山镇远程煤矿(以下简称:融华公司远程煤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18)黔2322民初2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18)黔2322民初24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阳高新山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程鹏
审判员***
审判员XX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岑周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