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高新山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高新山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下山镇远程煤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3民终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阳高新山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6707377731,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怡***2栋1单元3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雯,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下山镇远程煤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629640528,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县下山镇。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言方律所事务所律所。
上诉人贵阳高新山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下山镇远程煤矿(以下简称:融华公司远程煤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18)黔2322民初2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18)黔2322民初24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阳高新山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程鹏
审判员***
审判员XX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岑周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