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高新山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高新山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盘州市贵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222民初7756号
原告:贵阳高新山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怡景东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6707377731。
法定代表人:许浩先,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雯,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411596441。
被告:盘州市贵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胜境街道李子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DQQ918H。
法定代表人:段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贵阳高新山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盘州市贵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后,原告贵阳高新山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申请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高新山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2元,由原告贵阳高新山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刚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