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8953号之二
原告:贵阳高新山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怡景东苑********。
法定代表人:许浩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雯,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荃,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盘县新民龙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新民乡黑石村
法定代表人:戴和章,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高新山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盘县新民龙源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阳高新山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高新山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高新山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00元,由原告贵阳高新山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素兰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