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高新山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高新山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盘县新民龙源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8953号
申请人:贵阳高新山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怡景东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6707377731。
法定代表人:许浩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雯,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荃,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盘县新民龙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新民乡黑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221984180。
法定代表人:戴和章,该公司执行董事。
贵阳高新山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盘县新民龙源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阳高新山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盘县新民龙源煤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50,000.00元的财产,并投保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阳高新山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盘县新民龙源煤业有限公司15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素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