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222执1952号
申请人执行人贵阳高新山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路**万象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6707377731。
法定代表人:许浩先,贵阳高新山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电信大楼**。组织机构代码:78978117-3。
法定代表人徐文发。
被执行人恒鼎实业(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1692267151G。
法定代表人:孙建坤,恒鼎实业(中国)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贵阳高新山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恒鼎实业(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2终42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恒鼎实业(中国)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恒鼎实业(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贵阳高新山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欠款5268357.52元,六盘水市恒鼎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被执行人恒鼎实业(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未如期履行。
执行过程中,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0月23日支付10万元,盘州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针对涉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执行案件,从2020年11月底支付30万,12月份付300万,2021年1月份付400万。其余款项,2021年后再订计划履行,因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涉案众多、债务标的较大,且有大量涉民生案件还未履行完毕,故其余案件待条件成熟时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六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2终4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瞿 浩
审判员 孙大禹
审判员 胡 翔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