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222民初2654号
原告:贵阳高新山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贵阳市观山湖区怡景东苑2栋1单元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6707377731。
法定代表人:许浩先。
被告:盘县新民龙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新民乡黑石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221984180。
法定代表人:王三勇。
原告贵阳高新山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盘县新民龙源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余方竹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5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贵阳高新山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盘县新民龙源煤业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贵阳高新山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盘县新民龙源煤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贵阳高新山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盘县新民龙源煤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阳高新山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94元,由原告贵阳高新山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方竹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丁文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