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6执468号
申请执行人:贵阳高新山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怡景东苑2栋1单元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6707377731。
法定代表人:许浩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颐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蓑草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660610183。
法定代表人:谯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26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执行贵阳高新山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颐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1308768元本金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保全费20000元,执行费1568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本院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银行帐户无余额可供执行。2021年8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反映,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购买的设备及安装服务,用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贵州水投水务集团务川有限公司工程项目中,且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贵州水投水务集团务川有限公司仍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2021)黔0326执4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贵州水投水务集团务川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500000元,扣留期限为一年。并已向贵州水投水务集团务川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向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贵州水投水务集团务川有限公司已予以协助扣留,但因双方存在经济纠纷,故不能提取。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所有银行卡予以冻结,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还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贵阳高新山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完全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贵州颐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江 南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梁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