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龙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龙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524执57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龙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壁城马家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0942659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桥东街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112730569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524民初556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重庆市龙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龙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5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2300元。但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43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尚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