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524执5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龙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524民初556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重庆市龙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龙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5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2300元,但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4月2日以(2020)黔0524执57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4350元。现查明,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050元应由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龙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故应减除(2020)黔0524执572号执行裁定书多冻结的2050元。同时本院将划拨已冻结的款项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6405022202000000002_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2300元。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6405022202000000002_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5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尚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