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3民终12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龙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0942659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万盛区。
上诉人重庆市龙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9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市龙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庭外和解,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重庆市龙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市龙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龙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市龙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蔡 伟
审判员 王 利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院印)
法官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