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2322执219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龙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094265942,住所地:重庆市壁山区壁城***。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3964474T,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36号21楼210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华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2322180753T,住所地: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陆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龙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华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贵州华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为××)。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贵州华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房产(产权证号为××)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