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81民初3603号
原告:丰城市**建筑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支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690974004N。
法定代表人:周水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永泉,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平,江西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609199410138252。
被告:山东福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经济开发区华龙街丽晶家园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313002744G。
法定代表人:王赓,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城市**建筑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福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城市**建筑玻璃有限公司以被告山东福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丰城市**建筑玻璃有限公司以被告山东福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还清欠款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福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城市**建筑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7元,减半收取499元,由原告丰城市**建筑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 岚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熊思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