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981执18号
申请执行人:丰城市**建筑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支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690974004N。
法定代表人:周水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申请执行人丰城市**建筑玻璃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丰城市人民法院(2021)赣0981民初24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进行了调查。
1、2022年1月至2022年2月,本院多次分别通过法院“总对总”和“点对点”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工商部门无工商登记信息和无股权变更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只有零星余额,数月未有变动。
2、2022年1月14日本院向丰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
3、2022年1月14日本院向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丰城办事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登记缴存信息。
4、2022年2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2022年2月1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22年2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丰城市城前村委会)调查,证实被执行人**经济收入不详,履行能力有限。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欠款34982元及违约金(从违约之日起按月息1%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556元、保全费620元,截止2022年2月16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欠款34982元及违约金(从违约之日起按月息1%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556元、保全费62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2年2月16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涛
审判员 吴国辉
审判员 黄艳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涂玉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