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龙辉建筑玻璃有限公司

丰城市**建筑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1民初2452号之一
原告:丰城市**建筑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支路5号。
法定代表人:周水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平,江西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强,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系该公司副总。
被告:***,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丰城市**建筑玻璃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被告***(下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城市**建筑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8元,减半收取669元,财产保全费670元,合计1339元,由原告丰城市**建筑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夏小洁
人民陪审员  黄丽芬
人民陪审员  张欢琴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霞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