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1民初2455号之一
申请人:丰城市**建筑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支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690974004N。
法定代表人:周水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5年0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
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受理原告丰城市**建筑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丰城市**建筑玻璃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申请人丰城市**建筑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1)赣0981民初2455号民事保全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查封。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故申请人丰城市**建筑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查封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其同等数额的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审判员 曾辉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