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龙辉建筑玻璃有限公司

丰城市某某建筑玻璃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81执616号
申请执行人:丰城市**建筑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支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690974004N。
法定代表人:周水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强,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付总。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男,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本院在执行丰城市**建筑玻璃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丰城市**建筑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6月10日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丰城市**建筑玻璃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我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丰城市人民法院(2020)赣0981执61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丰城市**建筑玻璃有限公司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发现被执行人**拒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且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涛
审判员 胡乡荣
审判员 王仕昕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兵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