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龙辉建筑玻璃有限公司

丰城市**建筑玻璃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81民初1634号
原告:丰城市**建筑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高新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690974004N。
法定代表人:周水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平,江西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199410138252。
被告:***,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丰城市**建筑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丰城市**建筑玻璃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丰城市**建筑玻璃有限公司以需双方自行协商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系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城市**建筑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9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丰城市**建筑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国英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汪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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